
8月8日,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在太子庙镇太丰路口设卡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一辆白色小车行至查纠点,被交警拦截接受检查,车辆驾驶员十分配合,并再三表示自己是在中午喝的酒,晚上并未饮酒。交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已经达到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交警询问,驾驶员黄某(男,27岁,汉寿人)交代,其中午在朋友家喝过一杯白酒,喝到了下午两点,因担心酒驾被查所以晚饭并未饮酒。自以为已经“醒酒”了,能够驾机动车,于是驾驶车辆上路,本来转个弯就到家门口了,谁知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黄某后悔不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经交警批评教育,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依法接受了处罚。
交警提醒:中午饮了酒晚上再开车,或者晚上饮酒第二天早上开车,都有可能造成酒驾,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不同,虽然间隔了一定时间,但此时驾驶人体内血液中,仍有可能含有未代谢掉的酒精,甚至会达到酒驾标准。请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合理安排出行时间,避免“隔餐酒”导致酒驾交通违法。
一审 彭 炼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童忠平
三审 张智峰 全海波
责编:彭炼
来源:汉寿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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